主題:解僱與資遣
解僱與資遣
資遣、開除、預告與資遣費——雇主要合法終止勞動關係,得先過哪幾關?這一頁整理事由、程序與最後手段性。
員工「自己走的」,公司還是要付資遣費: 調職降薪逼退的法律成本
契約內容變動 · 2026/07/25 · 約 18 分鐘
調職降薪逼退員工,不會讓公司省下資遣費。雇主用調職、減薪、強迫留職停薪讓人「自己走」,員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,並準用第 17 條請求資遣費。本文用四則法院判決對照合法調動與違法調動的分界,說明調動五原則的檢驗重點、逼退真正的法律成本,以及想讓員工離開時該走的程序。
績效改善計畫(PIP)該怎麼做 「不能勝任」解僱才站得住腳?
解僱與資遣 · 2026/07/11 · 約 13 分鐘
效改善計畫(PIP)是雇主以「不能勝任工作」資遣員工前,向法院證明已用盡改善手段的關鍵證據。本文整理五則法院判決,歸納法院如何審查缺失紀錄、改善期間、協助措施及安置可能,也說明直接套用 Netflix 資遣哲學在台灣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。
員工經常請假,老闆想資遣? 先搞懂「合法請假、曠職與資遣」的界線
工時爭議 · 2026/06/30 · 約 19 分鐘
員工經常請假,雇主想資遣前要先分清兩件事:他請的是不是合法假別、有沒有依程序申請。合法請假本身不能當資遣或扣考績的理由,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之 1,一年內病假未逾 10 日還不得作不利處分,且雇主要負舉證責任。真正能合法處理的只有兩條路——無正當理由曠工達法定日數的懲戒解僱(不給資遣費),與確不能勝任的資遣(須預告、給資遣費並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)。本文拆解三者界線並給出可執行流程。
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: 資遣、開除前,企業必須先做完的事
解僱與資遣 · 2026/06/09 · 約 10 分鐘
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是法院檢驗資遣與開除是否合法的關鍵門檻。就算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的法定事由,雇主還得證明已用盡輔導、調職、改善等較輕手段仍無法改善,解僱才成立。本文用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的正反判決,說明法院怎麼認定「有沒有用盡手段」、試用期的例外界線,以及違法解僱要補的薪資、退休金與保費,讓你在發出解僱通知前先把程序做完。
試用期可以隨時請人走嗎? 企業設定與終止試用的合法界線
契約定性 · 2026/06/08 · 約 12 分鐘
本文說明試用期的法律地位——四十日上限已刪除、長短能自由約定但要合理並寫進契約,以及終止試用的真正界線:法院給雇主較寬的考核空間,前提是不濫用權利、留有具體紀錄;資遣費、預告與非自願離職證明仍得照給。讀完你會知道試用期契約怎麼寫、考核紀錄要留什麼、終止時哪些錢和文件不能省。